增加”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 增加”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修改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明確主要支持對象為初創期中小企業; 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增加”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規模和比重; 鼓動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擔保機構和提供信用擔保服務。
國家鼓勵互聯網平臺向中小企業開放技術、開發、營銷、推廣等資源,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企業創業提供服務。
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經營效率。進步四:保障性更強
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明確提出支持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等為擔保進行融資,降低了中小企業融資門檻。
增加"國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 增加“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增加“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業評價,社會評價和資金使用動態評估,并將評價和評估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增加"國家采取措施支持社會資金參與投資中小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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